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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管局日前對本市房屋不規範租賃問題展開整頓,責令在本市範圍內進行房屋租賃的租賃當事人必須在2002年9月15日前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市房管部門還將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天津市統一使用的房屋租賃合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租房屋應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並一次性繳納租賃手續費。房屋出租後,出租方還應按月向公安部門繳納10%的治安費,並向當地稅務部門交納相關費用。
其中,租賃手續費的繳納標準爲:單元式住房租賃按套收取租賃手續費,其餘的按件收取,每件(套)100元;成套住房分租的按件收取租賃手續費,每件100元;非住宅房屋租賃,涉外房屋租賃手續費按租金總額的2%收取;單位產房屋租賃按租金總額的1%收取。
據地稅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個人出租用作民用居住房屋所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可按本市地稅部門制定的綜合負擔率優惠政策繳納。所謂綜合負擔率,即指個人出租用作民用居住房屋所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總和的優惠比率。也就是說,一套月租金900元的房子按國家規定每月應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共佔租金的17%,即153元,而按照優惠後的綜合負擔率只要繳納租金的7%,即63元,就等於交齊了以上三項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