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董京生指出,購買商品房應該受到《消法》保護,應盡快在相關法律中明確商品房銷售的欺詐行為適用加倍賠償條款。而成都市仲裁委員會今年在國內首次就售房欺詐作出了『雙倍賠償』的仲裁。
長期以來,商品房的買賣糾紛適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直是個各方爭論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房屋是一種特殊商品,價值高,使用周期長,房屋消費不適用《消法》,而另一觀點認為,只要購房人買商品房不是為了投資,而是自己居住消費,就應視為消費者。記者就這一問題,采訪了消協、律師及法官。
消協商品房就是商品,完全適用《消法》
天津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冉琦:購買商品居住房就是消費者,完全適用《消法》,如有欺詐行為,就應當以《消法》第49條處罰,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而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第8條對欺詐有了明確的界定,其第十項:用虛假的說明、標准、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第十一項:發布虛假廣告或者信息,欺詐和誤導消費者。談到是否應盡快制定《保護購房消費者權益條例》,明確商品房領域的欺詐行為適用加倍賠償條款時,冉琦說,他個人甚至認為,無需專門制定此法,就應用《消法》就足可以了,因為世界上商品無數,都制定專門法律是不可能的。
法官特殊法優於一般法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張法官:商品房屬於一種特殊商品,而我們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房地產方面的特殊法,而特殊法是優於一般法的,如《消法》,因此法院一般依據有關房產方面的法律來仲裁,這方面的條例裡還沒有『雙倍賠償』的規定,因而也就一般不會依照《消法》作『雙倍賠償』的仲裁。
但目前最緊要的是建立起信用制度,使得開發企業及房屋買賣更加規范起來,盡量減少欺詐行為。處罰不是目的,即便都判『雙倍賠償』,如果市場不規范,也無濟於事。在立法上也應更完善一些,讓各方人士都能有明確的依據。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