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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引入招投標機制是市場發展的必然。早在1999年5月建設部宋春華副部長就在深圳召開的全國物業管理工作會議上強調,『各地要盡快引入競爭機制,推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招投標機制可以充分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規范物業管理市場,但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仍有4大難題需要解決。
難題一:物業管理招投標無法可依。
雖然已經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但因其更側重於設備采購和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活動,所以對於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活動指導性較差,適用程度有限。目前,我國尚未頒布《物業管理條例》,也沒有制定全國性的物業管理招投標規則,造成物業管理招投標在操作中缺乏法律依據,問題較多且難以處理。
建議:立法部門應根據物業管理市場發展需要,盡快制定和頒布《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物業管理招投標的一般性要求、操作程序和各方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難題二:傳統的誰開發誰管理的壟斷經營模式仍未打破。
部分開發商仍然固守『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傳統觀念,在項目開發完畢後自己成立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後期管理。這種做法的直接後果是:由於項目的開發人員普遍沒有物業管理經驗,故此類物業公司管理人員的素質普遍較低,專業性不強,服務意識較差,管理水平較低,廣大業主和使用人滿意率不高,投訴較多。此外,由於開發和經營一體,所以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責、權利不清,造成許多開發遺留的問題責任後移給了物業公司,形成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突出,而物業公司無法承擔更無力解決此類問題。
建議:開發商轉變觀念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目前,已有不少開發商認識到開發與管理分離的好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優秀的物業管理企業,這樣不但可以分清建管責任,而且優質的管理更可以增加項目的賣點。
難題三:自發、隱性招標較多。
此類招標多是為避開政府監控,冒競爭之名,行暗箱操作之實。招標方在招標前早已定好中標人,只是借用招投標的形式掩人耳目。其他投標單位在全然不知的情況下投入大量的成本去編制標書、參加答辯,結果卻不知是給人家做了嫁衣。這種做法損人利己,廣大業主和善意投標人利益受損不說,還落得個無法理論。
建議:招標事關大家切身利益,所以應該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但在競爭機制引進物業管理市場之初,政府也應給予適度的乾預,並制定出監督措施和辦法,這樣纔能使物業管理的招標活動逐步走向規范和成熟。如北京市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目前就實行招標前登記,招標後備案的辦事程序,使招投標全程納入政府監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難題四:物業管理委員會招標任重道遠,新老物業公司的交接問題突出。
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和決議執行機構,代表著全體業主的利益。作為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重新選聘物業公司理應由全體業主決定。但目前業主普遍參與意識較差,對公共事務漠不關心。反映到招投標上的問題是,管委會重新選聘物業公司的過程磕磕絆絆,落實中標結果更是難上加難。所以業主委員會招標後原物業公司拒不退出,中標企業無法進駐的尷尬局面時有發生。
建議: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全體業主應自覺配合管委會的日常工作,積極參與小區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各級法院應加大對物業管理糾紛的審理力度,明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采取強制措施落實中標結果。
物業管理市場引入競爭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但是在競爭機制的框架構建之初,政府應當利用行政手段加以適當的引導和適度的乾預,同時加快行業立法,在法律和政策逐步完善的前提下由外力約束逐步過渡為自我約束,形成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優化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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