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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物業管理糾紛中,有不少是由於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引起的。當然,業主拒交管理費各有原因,但官司打完,業主敗訴的卻不少。為使大家能夠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特選擇了實踐中幾類最有代表性的案件類型,希望業主能從中得到啟示。
案例一:張某被拆遷安置到某小區居住,但對被安置房屋的地點和面積始終不滿意,他多次找拆遷單位要求重新安置,但未能解決。因此,張某自從住進小區後就一直不願交納物業管理費。當物業公司將張某訴諸法庭後,法院判決張某敗訴,令其如數補交拖欠的費用。
此案的關鍵在於,拆遷安置與交納物業管理費二者屬於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兩個法律關系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內容和各自對應的主體不同,前者對應的是拆遷單位,後者對應的則是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因此不能混為一談,應當分別解決。本案中,張某入住小區後,已經享受了物業管理部門為其提供的服務,不能以不滿拆遷單位為其安置的結果作為拒絕交費的理由。對拆遷安置問題,張某應當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與拆遷單位另行解決。
案例二:崔某居住在一層,物業管理企業將供暖用煤堆放在他家的窗戶外,冬天刮風時,崔某家裡的地板、家具和床褥常被刮進的煤灰染黑。崔某認為,物業的這些行為已嚴重乾擾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
從事實來看,崔某拒絕交費似乎確實有一定道理,但從法律角度講,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受委托范圍內履行了其相應的管理義務,那麼住戶就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交納相應的管理費用,如果拒不交納,就構成了違約。而本案所出現的物業管理企業在崔某窗外堆放煤灰污染其戶內環境是由於物業管理企業的不當行為侵犯了住戶的合法權益,崔某完全可以另行起訴物業管理部門,要求法院判令其排除妨礙,並賠償損失,而不應以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方式解決。
案例三:張某居住在塔樓二層,因該樓層內未留有電梯出入口,自家也不用高壓水泵,故拒絕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電梯費和高壓水泵費。
根據現行的樓房電梯、高壓水泵的交費規定,在一幢樓房內居住的房屋所有人都應當交納高壓水泵費和電梯費,對低層住戶並沒有可免除交費的特別規定。但是低層住戶是否應交納該項費用確實值得商榷,實踐中也有一些物業管理企業對低層住戶免收電梯費和高壓水泵費。
案例四:1999年6月,李某按照標准價購買了兩居室住房一套,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必須交納全年的物業管理費3177元,纔能給其房間鑰匙並辦理入住手續。李某急於入住新房,便按要求交納了全部費用。但事後李某查詢了有關規定和相關文件,認為自己按標准價購房,對房屋僅享有部分產權,其中產權人應交的費用不應由本人交納,遂起訴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退還多交的物業管理費1160元。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按房改規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和購買安居樓房的職工所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負擔產權人交費項目。』故法庭判決物業管理公司將產權人應交費項目綠化費、房屋中小修費、小區共用設施維修費等1160元退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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