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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小姐:我最近買了一套1999年的產權房,已簽定合同並交了定金,現在物業要求我另簽一份物業費合同,其中標明按84.86平方米計算物業費,可購房合同標明這套房子的建築面積為74.3平方米、使用面積是50平方米,請問這樣收取物業費合理嗎?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周律師:根據有關規定,物業管理費應根據房屋的實測建築面積數收取。購房人購房時與出賣人簽訂了購房合同,對於期房來說,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為暫測面積,期房建成交付時,出賣人應向購房人提供該房屋的實測建築面積;對於現房來說,購房合同約定中的建築面積應為該房屋的實測建築面積。購房人應根據房屋的實測面積數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本案中,讀者購買的是1999年的產權房,其與出賣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應為實測面積,物業公司應按照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建築面積數(74.3平方米)向該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業主可向物業公司了解按84.86平方米收取物業管理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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