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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簽訂的預售合同中的使用面積理解不一,業主與房地產公司產生糾紛。昨天,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房地產公司退還多收業主的2.54萬元購房款及利息。
1999年年底,袁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約定購買某小區一處建築面積暫測為85.2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竣工後以測繪部門實測面積為准。合同中明確寫著,結算房價款時,房地產公司保證使用面積與建築面積的比率不低於81%。
協議簽訂後,袁先生在當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該房屋的測繪明細表中發現,其入住的房屋與使用面積與建築面積比率不低於81%的約定不符。該房實際建築面積為86.63平方米,其中套內建面(含陽臺)75.55平方米,分攤公用建面11.08平方米。而自己的實際使用面積還不到62平方米,只是套內建面的81%。
2001年10月,袁先生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退還多收的房款。房地產公司則以袁先生對合同條款理解有誤等理由拒絕退款。一審法院2001年11月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分別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根據房地產行業慣例認為,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公用建築面積之和,不是房地產公司所稱的僅指套內建築面積。最後判決,房地產公司應依約退還多收取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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