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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於1998年在豐臺曉月苑購買了1套2居室,現在開始辦理產權登記,但是開發商拿出的實測面積比合同中多出3平米,需要我將差額補足,此外在當初入住時,我還交給物業管理3年的供暖費和房價2%的維修公共基金,現在也需要我按差額補足纔可以辦理,我想請教:
1、我如果對開發商的實測面積不信任怎麼辦?2、當初購房合同中沒有寫明使用面積數,現在怎麼辦?3、我如果不補足物業的費用,開發商拒絕給我辦理產權證是否合法?4、我如果想自己去房管局辦理房產證,應該需要開發商提供那些文件,是否可行。5、當初物業收取的2%維修公共基金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
1、您應核對開發商提供的實測面積數據是否為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如是,您對該數據持有異議,只能通過訴訟手段解決,訴訟對象是測繪部門。如不是,開發商的實測數據本身是無效的,您有權利不予認可。2、1998年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條款中均有房屋建築面積及面積合理誤差的約定。請您認真核對。3、您不補足物業管理費,應由物業管理公司向您主張權利。開發商無權以此為由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4、開發商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各項文件不會交給購房者個人,只交給房管局。您可以自己辦理產權證,但必須是開發商的各項文件得到房管局的認可之後。5、2%的維修基金是購房者交付給房地產主管部門的(如小區辦),物業公司可以代收,但必須向購房者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正式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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