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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整理發布了七類糾紛疑點的審理意見,標志著上海法院系統在審理關於物業管理、勞動爭議類案件中,對存在爭議的若乾法律關系(事件)有了定論。
1、業主、業主委員會在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凡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應先召開業主(代表)大會,由大會以多數表決的方式對訴訟與否作出決定;如業主委員會拖延行使權利或不行使權利的,經物業管理區域內50%以上的業主決議決定,也可以選派訴訟代表人,對涉及業主公共利益事項提起訴訟。
2、在發生小區財物損失、人員傷亡後,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問題:物業公司應該盡到一個善良管理人(即像對待自己一樣對待他人)的注意義務,包括督促其保安人員認真值守等;如果物業公司實施了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意外事件,導致業主利益收到不法侵害,也不應再讓其承擔民事責任。
3、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時,業主可以進行抗辯:若物業公司構成不履行合同、提供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業主可只交納與物業公司合格服務相對應的服務費用,費用額的確定可通過中介評估機構的評估或法院確定。如業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拒繳物業費用,或者物業公司重新提供了合格的物業服務後,業主仍拒繳物業費用的,構成違約,業主應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1、外國人或境外人士在本市非法就業,引起爭議的解決:沒有經過就業許可的外國人或境外人士,其非法就業不能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所以不能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但應歸入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欠缺勞動合同時勞動關系的認定:應將是否存在職業上的從屬關系作為判斷勞動關系的基准。如果勞動者的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的直接管理、支配、約束,而是以自己的技能、設備、知識提供勞務並自己承擔經營風險,不宜認定雙方形成勞動關系。
3、停薪留職人員勞動關系中止的認定:停薪留職人員在約定的停薪留職期滿後未實際付出勞動,用人單位又未實際支付勞動報酬的,他們之間已沒有實際勞動權利義務內容,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拒絕停薪留職人員提出的在約定勞動關系保留期限以後的期間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要求。
4、用人單位拖欠、克扣勞動報酬的仲裁期限確定:不再簡單地將發薪日未發薪視為爭議發生之日,而是將用人單位明示拒絕勞動報酬,或承諾另行支付勞動報酬的期限已到,或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被拒絕的,纔確定為爭議發生。如用人單位未明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承認欠付勞動報酬但未明確給付日期的,則勞動者追索之日視為爭議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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