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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出臺後,不少開發商在研究該辦法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的疑問和困惑,其中對於房產廣告感覺越來越不好做了,好像一不留神,就有虛假廣告的嫌疑,有關房地產廣告中的一些問題,確實需要開發商和有關部門引起重視。在有關規定尚未完善的現狀下,開發商的房子還是要賣,房地產廣告還是要做,但在宣傳時,應當注意相應的一些問題:
形象廣告可以做
根據《廣告發布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開發商在發布預售商品房廣告時,應當具有銷售許可證證明。同時廣告中,應載明開發企業名稱、代理銷售機構名稱和銷售許可證書號。但是,該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又規定,『廣告中僅介紹房地產項目名稱的,可以不必載明上述事項』。因此,筆者理解項目在取得銷售許可證以前,具體的銷售廣告是不能發布的,但如果僅僅是對項目做形象宣傳則可以發布。
未實現的細節先告知
根據《廣告發布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者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
『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尚未實現的物業管理內容,應當在廣告中注明。』據此,如果在期房銷售中,涉及到規劃道路、配套設施、物業管理等內容,而有關內容又尚未實現時,應當事先告知。這一規定對於開發商而言,還是具有實際的操作價值的,因為許多購房者之所以在簽約時,對很多細節提出疑問,甚至認為開發商有欺詐行為,主要是有許多細節,開發商沒有事先告知。
促銷廣告要嚴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因此,如果刊登促銷廣告的,要標明贈品的細節。此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如果售房時,采取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人民幣。
廣告承諾口說無憑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根據這一規定,開發商在廣告中所明示的內容,需要寫入合同,這意味著許多屬於要約邀請的內容,就變成了要約,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邀請是無須承擔責任的,要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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