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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現在一些開發商在《認購協議書》中往往有這樣的內容:客戶支付定金後須在本協議書規定時間內到售樓處簽訂《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到期未簽約或未支付房款的,視為自動放棄。賣方對買方所認購的房屋可以繼續銷售,買方所付定金不予退還。這樣的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答:這樣的協議書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 度。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九條規定: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承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開發商在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違反了《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開發商與客戶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所以已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書》的購房者,如果不想購買此房,要求返還已經交付的定金,從法律上分析,是可以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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