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讀者談女士致電本報稱,由於房產證辦理期限得不到開發商承諾,導致簽約不成,但開發商拒絕退回認購定金。
房產證辦理 難有承諾
談女士講,『我於2002年1月4日到海淀區清河小營「美欣家園」售樓處購房,當時開發商要求我交納定金保留房號(A座5單元502),等待賣方通知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3月1日開發商通知我簽合同,但由於開發商在合同內容上不能保證我最基本的合理化要求,如房產證問題等,現在我要求返還定金,銷售人員堅決不退。』
『談判』並未面對面
『美欣家園』的開發商——北京希科合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吳先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談女士自始至終沒有到售樓處與銷售人員談合同。吳先生講,與談女士簽下認購書並收取談女士的2000元定金後,開發商於2月底3月初多次催促談女士到售樓處商談簽約事宜。但談女士一直以沒有時間為由,沒有到售樓處談簽約問題。至今沒有簽約,是由於談女士單方面違約造成的。吳先生表示,如果談女士願意到售樓處商談簽約,開發商還是歡迎的。但鑒於目前情況,開發商不能返還談女士2000元定金。
對於王先生的說法,談女士講,在接到開發商的通知後,談女士馬上給售樓人員打電話,與售樓人員討論簽約內容。當雙方在講到房產證問題時,美欣家園售樓人員表示,不能把談女士提出的『一年之內辦理房產證』寫進合同。談女士認為,關於房屋產權證這樣的基本要求不能達成協議,簽約成功的可能性已經不存在,因此,沒有必要再去售樓處簽約。於是,談女士致電開發商要求返還2000元購房定金。
在談女士提供的《房產認購書》中記者看到,有關『認購條件』的條款第二項寫著:認購方在簽訂《房產認購書》後__日內(即__年__月__日),攜帶《房產認購書》、身份證及產權人名章到指定地點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按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同時《認購書》中寫有『如認購方未按認購書規定准時簽約,則賣方將解除本認購書,有權將房屋賣與他人,定金不予退還』的條款。記者注意到,該條款中寫的是按認購書規定准時『簽約』,而非『洽商合同條款進行簽約』。
電話協商算不算簽約過程
購房人談女士與開發商之間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雙方在簽約過程中對合同主要條款無法達成一致而簽約不成,一個重要前提就是雙方確實就合同內容進行了實質接觸。購房人談女士堅持通過電話協商履行認購書中有關簽約的約定,而開發商方面堅持談女士沒有到售樓處簽約,沒有履行認購書中購房人的義務,構成違約。
對談女士與開發商的定金糾紛,北京同達律師所李玲律師認為,《認購書》中,僅規定到『指定地點』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沒有約定指定地點具體是售樓處或公司總部或其他地方,購房人談女士通過電話方式與銷售人員商談購房合同條款,這種協商形式可以看作是談判簽約過程。因此,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的責任不應由購房人承擔。 (劉新雷)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