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編輯:?您好!我前兩天看好了北京北部的一個項目,但是售樓小姐要求我在簽訂合同之前先簽一份認購書?說這樣纔能算我預訂該房產,同時認購書規定必須先交納3萬元的定金?而現在北京存在好多定金糾紛?所以對此我比較擔心。請問?我該簽此認購書嗎﹖王微
王微: 你好!
你所遇見的問題目前在北京非常普遍?在購買商品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公司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通常會被要求先簽一份《認購書》,並根據不同情況交納數 萬元不等的購房定金。
這種從香港和某些房地產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借鑒來的做法,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只是近十年來房地產交易領域形成的一種習慣做法。在實踐中,這種定金經常由於買賣交易雙方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常以購房定金沒有法律依據為理由,認定《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無效。
2000年9月2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條規定明確了購房定金的有效性,給房產交易雙方關於購房定金是否有效的爭論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同時也明確了違反約定,拒絕簽訂主合同的法律後果。
在實踐中常有這種情況,由於種種原因,購房人與開發公司在簽訂購房協議時,不能協商一致,從而導致主合同無法簽訂。在這種由於雙方意見不一致,而造成的主合同無法訂立的情況下,其責任如何承擔,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購房人已交納的定金能否索回,不很明確。下面介紹的案例,也許能給大家一個明確的答案。
例如:購房人許某於去年與某開發公司在《認購書》中約定:『認購方交納定金3萬元,如許某不在認購期內與開發公司簽訂預售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開發公司有權解除認購書,定金不退。』許某如約前往售樓處簽約,當得知開發公司沒有銷售許可證之後,提出待開發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再簽訂銷售合同並付首期款,被開發公司拒絕。許某向某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受理法院認為,商品房銷售必須具有銷售許可證,而本案開發公司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認購書》無效,定金不具有擔保的效力,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定金3萬元,駁回許某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許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並實際交付定金,應認定有效,定金具有擔保的效力。在執行《認購書》的過程中,許某沒有違約行為,導致不能簽訂主合同的責任應當由開發公司承擔。據此,判令開發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