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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自公布之日施行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決定》。此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根據決定,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 (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 /3。』第十條修改為:『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第三十九條作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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