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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之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制定下發的《關於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開始正式實施。按新的規定,借款人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會發現與以前有許多不同之處:可不再出具收入證明,而采用按照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除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比例反推;針對家庭收入的不同,月均還款額也做出了調整;保留的生活費由原來的每月800元下調至每月400元。
為了解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做出這些調整的『內幕』,記者采訪了政策法規處楊學鋒處長。
■取消收入證明——減化手續
有一位業內人士曾計算過,按以往的規定,買房人要做全套公積金貸款至少要去不同的地方跑上十趟。其中,到所在單位開收入證明就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自9月10日之後,根據《通知》要求,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申請個人貸款(含組合貸款中政策性個人貸款部分)的借款人,不再出具收入證明。楊處長表示,這一調整將使買房人做公積金貸款更簡單了。
以往買房人要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必須出示單位開出的收入證明,是為了通過收入證明來審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那麼,現在不需要出示收入證明是否意味著審核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做出評估了呢?
楊處長表示,不出具收入證明也可以了解到借款人的收入狀況和還款能力。今後,將采取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的方式確定其計算借款金額的月收入,即月收入等於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除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般單位繳存比例按8%計算,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繳存比例按10%計算。)例如,一個一般單位的職工每月繳存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是200元,除以8%,則可以反推計算出他的月收入為2500元。對於其他不能由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推算出的月收入不作為計算借款金額的月收入基數。
■反推月收入——保證交存人的合法權益
楊處長表示,按公積金月繳存額反推月收入的方法不僅簡化了貸款手續,而且也可以更好地保護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如果按公積金繳存條例足額繳存了公積金的,不會影響其月收入的核定。但是,如果反推出來的月收入與借款的實際月收入不符,則說明其所在單位沒有按有關規定為職工足額繳納公積金。
■貸款向經濟適用房傾斜
《通知》規定,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有關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或匯交單位的離退休職工,申請的個人貸款金額可根據購房需要控制在北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平均餘額的20倍(含)以上。北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平均餘額按照6250元計算。即公積金繳存人購買經濟適用房至少可以貸到6250?0=12500元。同時借款額度在上述標准以內的,其家庭月收入的標准不受本《通知》的有關限制。
『這些調整是在向中低收入買房人傾斜,保證中低收入與高收入者之間的利益均衡。』楊處長認為,目前的貸款條件更有利於中低收入者解決基本的住房問題。 (文並攝/周宏)
■公積金貸款的調整將更有利於買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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