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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就近到建行各區縣支行經辦網點(即『經辦行』)辦理單位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開立帳戶手續。 單位錄用新職工和新調入職工,應當在錄用和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行為新錄用職工和新調入職工辦理開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手續。具體程序:
1、新成立的單位就近到經辦行領取『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調整)匯繳清冊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調整)匯繳清冊』(以下簡稱『匯繳清冊』)及預留銀行印鑒卡片(用計算機管理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同時領取『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軟件』)。
2、單位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填寫『匯繳清冊』和『匯總表』,經上級主管勞資的部門簽章(無上級主管勞動工資部門的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由本單位工會簽章),在領表後15日內交經辦行。
3、經辦行接到單位的『匯總表』和『匯繳清冊』進行審核錄入微機後,將打印的『匯繳清冊』返回該單位進行核對,雙方確認無誤後,經辦行為該單位開立住房公積金單位帳戶和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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