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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經濟合作社成員,可享基本住房面積保護
福州晚報訊記者昨日獲悉,倉山區東部新城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日前出臺。
產權調換方面就近上靠標準房型
細則適用於倉山區城門鎮、螺洲鎮、蓋山鎮位於東部新城建設項目範圍的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因城市規劃需要徵收的,一般實行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方面,根據被徵收房屋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房型進行安置,或根據被徵收房屋區位價、搬遷獎勵、舊房補償合計補償金額除以產權調換房屋對接價所得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房型進行安置。產權調換房屋的標準房型爲:45平方米、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135平方米。
徵收下列3種情形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的共有人或各使用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被徵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被徵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農經合成員符合條件可享基本住房面積保護
農村經濟合作社成員(以下簡稱農經合成員)在徵收範圍內擁有合法產權房屋或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無產權房屋,在協商期限內搬遷且在本市範圍內無其他處住房的(不含商品房、二手房),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即人均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補足45平方米進行安置。補足安置45平方米部分給予房屋區位補償費、搬遷獎勵、過渡費和安置人口補助費。安置人口補助標準爲350元/平方米。
2009年3月16日前戶籍或原戶籍在徵收範圍內、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但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正式在編人員以及享受過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住宅貨幣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員除外:
(1)在1984年第一輪或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有資格承包本村土地的農經合成員;
(2)父母雙方或一方爲本村農經合成員的常住人員;
(3)與本村農經合成員結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員;
(4)由農經合成員依法收養落戶的常住人員;
(5)因政策性移民落戶的常住人員;
(6)因應徵入伍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和退伍遷回原籍人員;
(7)父母雙方或一方爲農經合成員,因就讀遷出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及戶口外掛的中小學生;
(8)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員;
(9)父母雙方或一方爲農經合成員,因就學遷出,現已畢業且戶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沒有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常住人員;
(10)因徵地等原因就地農轉非、在本市範圍內無其他住房的常住人員。
符合1至6項規定的人員,不因房屋徵收原因戶籍隨戶主移入安置用房影響享受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
夫妻雙方或一方爲本村農經合成員,2014年3月31日《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施行前已領取獨生子女證和按計生政策只能生育一胎,其獨生子女戶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個人口享受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
2009年3月16日以後因與農經合成員結婚、生育戶籍遷入的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正式在編人員以及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住宅貨幣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員,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公佈之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農經合成員已懷孕,被徵收房屋在簽約期內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一年內出生、戶籍落在本村的未出生子女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
父母雙方或一方爲徵收範圍內農經合成員,未成年子女因上學等原因戶籍不在本村的,經公示確認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
無產權房屋徵收補償按建設年限處理
無產權房屋的徵收補償以福州市勘測院歷年的航拍圖爲依據,根據建設年限區分處理。
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設用地證明、建房納稅記錄或衛星航拍影像圖等有效原始證明資料的,按原房屋建築面積給予確認和補償安置。
屬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後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出臺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不同結構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超出結合人口進行安置的面積部分另給予60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
屬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一律不予補償;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可給予不超過150元/平方米的自行搬遷補助。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村集體2004年10月26日前出資統建的工業廠房、倉儲類用房和老人活動中心等無產權公建用房,可辦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經上一級政府確認後可按70%給予補償,補償費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村集體所有;私營企業或個人2004年10月26日前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村集體租地建設的無產權房屋,按不同結構的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搬遷的,給予600元/平方米的獎勵。
國有企事業、集體企業2004年10月26日前建設的無產權房屋,可辦但未辦理產權登記的,經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確認後可按70%給予補償。
徵收非農經合成員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產權房屋,給予被徵收房屋產權建築面積10%的公攤補償(安置房爲七層以下多層房屋的除外),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
按基本住房面積保護政策實行補償安置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安置房不計層次差價的面積按照安置建築面積計算。-福州晚報記者張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