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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初步統計的結果,東城區目前仍有包括城中村、邊角地等在內的39個拆遷滯留項目,涉及2.9萬戶居民長期居住其中。下月起施行的“東城區拆遷滯留項目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拆遷期間,拆遷人應當確保未遷居民正常生活,嚴禁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礙交通及上門騷擾、砸門破窗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
“辦法”規定,拆遷現場需要公示拆遷許可證、拆遷範圍、拆遷評估補償和補助費基本標準或確定辦法、投訴渠道等內容。沒有相應公示,不得繼續實施拆遷。房屋拆除1年內無法進入建設環節的項目,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硬化。滿3年未完成全部拆遷工作的,拆遷人應當配合區政府統籌安排煤改電改造、一戶一表改造、社區環境整治等基礎設施改造工程。拆遷人還應當組織拆遷工作人員督促被拆遷居民足額按期繳納水、電費。被拆遷居民不主動繳費的,由拆遷人墊付,在簽訂拆遷協議時從拆遷補償款中扣除。(記者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