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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在居民樓頂安裝通信基站,小區業主認爲基站噪音過大,輻射超標,告到法院要求拆除基站。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認定通信公司侵犯居民對電磁輻射環境知情權和對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收益權,原告可以另行起訴要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駁回小區業主要求通信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
2011年6月,某通信公司與巴南區某居民樓頂樓業主王先生夫婦的鄰居張先生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張先生的30平方米房屋作爲機房,在樓頂安裝無線發射裝備(通信基站)等,使用費爲6490元。2012年9月,該基站取得重慶市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監測報告,取得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
2013年8月,王先生經巴南區某醫院診斷爲雙耳神經性耳聾、結膜炎,認爲該病是旁邊基站輻射所致,向巴南區法院起訴,認爲通信公司沒經原告和其他業主同意,擅自在屋頂安裝基站,噪聲及輻射嚴重影響正常生活及身體健康,請法院判決被告拆除設備。
通信公司稱,建立基站是爲公共利益服務,基站驗收合格,符合環保要求。
法院審理認爲,通信基站已取得電磁輻射環境驗收合格證。由於設立或取消,關係到該棟樓其他住戶或者相鄰居民對通信工具的正常使用,原告作爲該棟樓業主之一,不具有對其居住房屋共有部分重大事項的決定權,一審判決駁回王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夫婦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爲,通信公司未舉示充分證據證實其在建站前公示了基站選址認定書,也沒向租賃戶張先生外的其他業主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費,侵犯了業主對電磁輻射環境知情權和對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收益權,應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並非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責任。
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王先生夫婦的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晚報記者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