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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公積金貸款不再受限“8倍餘額”,將執行按照房貸比、供收比和職工個人情況計算的限額標準。22日,《東莞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下稱《辦法》)對外公開徵求意見。《辦法》還放寬了因單位原因中斷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認定條件。
徵求意見稿取消了2013年2月出臺的最具爭議的“8倍餘額”(貸款最高額不超公積金賬戶餘額8倍)貸款規定,首次對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限額管理,每筆貸款最低金額爲5萬元,最高限額爲66萬元。同時執行按照房貸比、供收比和職工個人情況計算的限額標準。
對於貸款限額計算公式中的個貸率,計算公式爲: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Y=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B×(繳存時間係數T +收入調節係數I)×流動性調節係數L。即:Y=B·(T+I)·L。《辦法》稱,繳存時間係數(T)和收入調節係數(I)調節的原則是繳存時間越長,對公積金制度貢獻越大,享有的貸款權益越多;“控高保低”,抑制高額繳存職工投資、投機性住房貸款需求,保障低額繳存職工滿足普通自住住房貸款需求。
因爲個貸率直接影響流動性調節係數L,公積金中心將按月向社會公佈個貸率。當公積金資金流動性情況發生變化且個貸率連續3個月保持在同一區間時,公積金中心將及時向社會公佈,並於公佈之日次月起執行相應的流動性調節係數。關於這些係數的細則將在貸款辦法正式出臺後擬定。(記者秦小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