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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駕駛摩托車誤入還未開通使用的道路施工工地內因撞擊死亡。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判決王某自擔30%的責任,施工方承擔70%的責任,賠償王某家屬45萬餘元。
2013年1月9日,王某駕駛摩托車到通州看望父母,途中經過一個道路施工工地,當時工地入口設有圍牆並有土堆,圍牆右側留有約一米寬的通道。但王某沒有走那條通道,而是誤入工地內撞到路中間限行鋼板死亡。王某的家屬隨後向施工方索賠130餘萬元。
法院認爲,事發地與公共道路相連,其間雖設置牆體圍堵,但並非完全封閉式施工,事實上亦有不特定的人流量,施工方設置的警示標誌與道路中央架設的鋼板架相距甚遠,並未採取足夠的安全防護措施,應對王某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王某作爲受害人,駕駛摩托車擅闖處於養護期間的路段,根據當時的狀況,其應當預見到危險的存在,自身亦存在過錯。
法院酌定施工方承擔70%的民事責任,王某承擔30%的民事責任,由施工方賠償王某家屬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5萬餘元。(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