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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問:我所住小區的業主如果不買車位,物業公司就不讓車進入小區,小區根本不存在租用車位的情況,對此,業主應該怎麼辦?
答覆:我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該規定,李女士需先弄清,小區建築區劃內有沒有規劃車位,這些車位是否佔用了共用道路,如果佔用了共用道路,這些車位屬業主共有,應當由業主民主決策行使該車位的民事權利。另外,還要弄清當初購房時,房地產公司有沒有關於小區車位使用的介紹,看一下房子在銷售時房地產公司是怎樣向業主承諾車位的,之後再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協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