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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孃力挺首付產證加名沒商量
2012年的婚房置業潮中,丈母孃再度主導剛需置業,
在力挺首付、增強剛需購買力的同時,也讓新司法解釋背景下的產證加名成爲理所當然。
“男方首付錢不夠,我們願意出錢,也保證了女兒在房產證上的名字。”人民公園“相親角”內,即將榮升丈母孃的王阿姨告訴《東地產》記者。
新婚姻法頒佈至今,曾一度熱議的丈母孃是否願意出資買婚房,如今正成爲現實。
去年8月,新婚姻法“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爲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爲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在採訪王阿姨過程中,當記者提到是否願意出資爲女兒“加名”時,王阿姨很坦然的告訴記者,如果對方家庭買房子有問題,那我們肯定是願意來分擔購房款的;如果對方能夠買得起,我們還是很希望按照傳統的方式,給女兒做一些陪嫁物品。但是無論如何,女兒的名字要出現在房產證上。
在走訪中,記者發現《婚姻法》司法解釋公佈後,彷彿一夜之間,買房已經不再是男人們的事情了,新規明顯推動了女性購房的需求,更無形中增強了剛需族的購買力。調查顯示,越來越多的“準新娘”們這主動要求分擔婚房部分首付款的,更有女方搶在結婚前獨自買房的,甚至沒畢業的大學女生們都開始計劃獨立供房。
女兒今年十月份就將結婚的邱阿姨說,婚房剛定下來的時候,婚姻法出來了。我和孩子父親最初打算給他們房子裝修的,後來我們左思右想還是決定把原本用來裝修房子的錢用作購房款,裝修了房子摸不着看不見的,作爲購房款我們就好說這個房子是兩家出錢一起買的,女兒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就是理所當然的事。如此,婚房的首付款會大幅度增加,也直接增加了剛需族們的購買能力。
律師在線:丈母孃PK婆婆兩方都出資房產證寫誰名
雖然房價沒有大跌,雖然成交量持續低迷,2012年的房市或許延續了2011年的態勢,或許還可以再觀望一下,但是對於結婚族而言,購買婚房是無法持續觀望的,該出手時還得出手。婚房,有的是結婚登記前購買,有的是登記後購買,有的是通過銀行貸款購買,有的是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到底購買的婚房歸誰,這是夫妻雙方甚至雙方父母都關心的問題,不妨在購房前對相關法律規定略作了解,以避免矛盾和糾紛。
結婚登記前還是登記後購買婚房,對於婚房的權屬是有影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婚房是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購買的,那麼該婚房屬於購買一方的,但這也並非絕對的,還要結合購房的付款方式,也就是購房時是否通過銀行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也就是說即使婚房是在結婚前購買的,但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該婚房也不是絕對就歸屬於購買一方的。並且,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非一方所有。
由於年輕人的積蓄不多,父母出資購買婚房是很普遍的,結婚登記前後購買婚房的規定是完全不同的。從目前的規定來看,結婚登記前購買婚房,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果結婚登記後父母爲雙方購買婚房出資的,如果父母沒有明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則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雙方所有。
此外,如果結婚登記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並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婚房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結婚登記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婚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婚房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由此可見,在結婚登記前後購房以及出資方式對於婚房的權屬都是有影響的。當然,畢竟是基於感情纔會走到一起,纔會結婚,法律問題需要注意,自己的權利需要保護,但更需要的還是互相理解,這樣的婚姻纔不會爲房所困。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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