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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5日,劉先生與我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約定開發商自房屋交付使用起,按照承諾內容承擔保修責任。
2009年3月,該房產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向劉先生交付了房屋。
在居住過程中,劉先生發現該房屋牆體多處裂縫、漏雨、透寒,因劉先生多次找到房產公司要求維修未果,劉先生自己找人進行了維修。
2010年8月,劉先生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要求房產公司承擔修復房屋裂縫、滲漏費用23541元並賠償損失11000元,但該公司以該房屋已經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驗收質量合格並頒發了合格文件為由予以拒絕,現劉先生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劉先生的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麼?
【案情回放】
【律師解答】
大連市房地產專業律師張德軍表示:劉先生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房產公司與劉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公司應當保證其出賣的房屋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合同規定的質量。案涉房屋存在的質量缺陷比較隱蔽,該質量缺陷的產生原因在房屋交付時即已存在,只是在交付後纔被發現,依據《建築法》、國務院《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可以認定案涉房屋存在質量缺陷,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劉先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房產公司承擔。
其次,雖然該房屋經過行政機關審批並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其並不能免除其維修及賠償義務。張德軍律師認為,因為房屋建築工程質量訴訟中,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質量合格文件,只能作為證據使用,並不能據此否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的客觀事實,對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對於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當依據客觀事實進行認定。因案涉房屋存在裂縫、滲漏、透寒等客觀事實,法院可依法認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
綜上,劉先生以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向房產公司主張的合理房屋修繕費用及賠償損失等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新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