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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住建部、發改委、人保部聯合出臺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將於今年4月1日實施,這也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該《辦法》規定,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停業整頓。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將使行業秩序進一步規范,並對三級市場流通性起到促進作用。
服務項目需明碼標價
《辦法》要求,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與此同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服務項目、內容、標准;業務流程;收費項目、依據、標准;交易資金監管方式;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據了解,2006年本市已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公示內容進行了明確,要求放置在接待區顯著位置。
十種行為被認定違規
《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同時,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辦法》,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下列十種行為被視為違規: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辦法》明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
品牌中介將從中受益
目前,房地產經紀行業從業人員良莠不齊,流動性大,加上部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違規操作,給二手房客業雙方造成較大損失,如購房者無法順利獲得房產或業主無法獲得房款等。我愛我家企劃總監陳萌表示,《辦法》的出臺將使得行業發展有據可依,將對不規范行為起到嚴厲的打壓作用。
陳萌表示,從本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來看,2006年正式執行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以來,部分以賺取差價、挪用交易資金等『現金流』模式運營的企業紛紛歇業,大型品牌中介以規范經營、誠信服務不斷帶動行業健康發展。不過,仍有部分中小企業仍依靠賺取差價、看房收費等不規范行為運營,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辦法》實施後,大型品牌中介將成為最大受益者。據不完全統計,全市范圍內二手房市場成交中60%以上來自於中介,中心城區則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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