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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辦法》在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規定,一是完善監管機制,形成管理合力。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人員的要求。《辦法》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招用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施備案管理。《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的要求,便於相關主管部門掌握房地產經紀機構相關情況,及時有效地實施監管。四是體現了寓服務於管理的新理念。如《辦法》要求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向社會公示經紀機構備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等公共服務。五是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可以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取消網上簽約資格等多種管理手段和監督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辦法》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方面,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的內涵。房地產經紀特指房地產居間和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不包括房地產行紀行為。二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信息公示和告知義務。《辦法》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的內容,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的事項。三是規范了房地產經紀合同行為。《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四是對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價格公開、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五是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六是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