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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今年6月份,萬先生通過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並通過中介和賣家簽訂了買賣合同,支付了賣家兩萬元的定金以及中介費3000元。合同簽訂後,由於萬先生不具備貸款條件,造成無法全額支付房款,於是就和賣家協商後解除了買賣合同,賣家退回了定金1萬元。可萬先生向中介索要中介費時對方卻不同意退回。萬先生覺得,買賣合同沒履行完,中介無權收費。那麼,中介到底有沒有權利收取中介費呢?
律師說法: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中介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居間行為,其和委托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居間合同關系。是否有權收取中介費要看中介方是否促成了合同成立以及中介方是否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導致損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成功的標准,如果和中介方無其它特別約定,一般以促成買賣合同簽訂為准,而不是房屋過戶手續的完成。買賣合同一經合法簽訂,中介就有權收取中介費用。萬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簽字之時該合同即成立,且合法有效。雖然買賣雙方後來解除了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未能履行,但居間報酬的支付是以買賣合同的成立為條件,而不是以買賣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故房屋買賣合同予以解除,但並不影響中介方對居間報酬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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