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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眼中的新拆遷條例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馬懷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公布實施,是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重大變革。按照《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將不再是沒有權利保障的被拆遷人,而是享有一系列實體和程序權利的征收當事人。具體而言,被征收人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獲得公平合理補償的權利。征收制度最為關鍵之處就是合理公平的補償,只有補償是公平合理的,被征收人纔能夠接受征收的決定,也纔能執行搬遷的要求。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獲得合理的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這一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而且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為了確保房屋價值不被低估,《條例》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同時還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甚至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經過調查,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也要給予補償。這些規定,總的原則就是在盡可能的范圍內,讓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讓被征收人不因公共利益而犧牲個人的利益,實現城市化工業化進程與個人利益的統籌兼顧。
第二,知情和參與的權利。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行政的重要特征,也是實現公民知情權參與權的內在要求,更是防治腐敗,實現公平征收的需要。對於房屋征收這樣重要的行政活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更顯必要。《條例》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公民在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各個環節都享有知情和參與的權利。在規劃階段,公民就有權參與規劃的制定。《條例》規定,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在征收方案制訂階段,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而且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聽證會是被征收人參與征收補償活動的重要形式,為此,《條例》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圍的確定階段,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在補償協議階段,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參與權利,《條例》還規定了被征收人的選擇權。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三,監督與救濟的權利。防止征收過程中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條例》高度重視對於征收補償活動的監督與責任追究,賦予了被征收人一系列監督和救濟的權利,體現在房屋征收補償的各個階段。《條例》總則部分就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價值評估階段,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在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禁止暴力拆遷,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對於行政機關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並造成損失的,相關人員不僅要被追責,政府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總之,經過兩屆政府八年時間研究制定的新《條例》,對之人們充滿期待,《條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清晰明白。未來房屋征收補償制度的成敗關鍵要看是否能夠有效落實和保障被征收人的上述權利。只要充分落實法規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就能實現和諧的征收,有效防止暴力拆遷,如果忽視甚至漠視被征收人的權利,那麼由《拆遷條例》向《征收補償條例》的艱難努力將化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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