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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既要維護公共利益,又要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平衡木』如何走穩,考驗各方智慧。
備受社會矚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1日向社會公布。這部『新拆遷條例』的草案於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對於各方關心的拆遷補償、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強制搬遷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取消行政自行強拆 申請司法強制執行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說:『過去往往是行政機關委托相關企業來搬遷。企業為了實現經濟利益,過程很不規范,強制搬遷過程中會出現一些惡性事件。條例實施後,行政機關只能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制度設計者希望通過司法程序的設置來保障群眾合法權益,把風險降到最低。』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9年8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本條例是行政法規,不宜再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因此,條例取消了原條例中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規定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對政府征收補償活動的制約,促使政府加強和改進群眾工作。
『制度的前進受到現實情況的制約,很難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進。通過法院來強制執行是個進步,畢竟司法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進行制約。』此外,薛剛凌認為,搬遷需要行政機關、法院和評估機構聯動,也需要被拆遷人配合,這也是條例的一個特色。
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後搬遷 禁止采取暴力威脅迫使搬遷『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條例明確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據了解,條例兩次征求意見稿中沒有明文提出先補償、後征收,在正式出臺的條例中增加規定,把『先補償、後征收』作為一個原則確定下來。
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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