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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傳出『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17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出現回應,並予以澄清。
今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日前落幕,而預申請須知中出現『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的規定,引起爭議,其中土地期滿後『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說法,更是在上海房地產市場掀起波瀾。
上海規土局官網上的澄清說明題為《關於預申請須知所載出讓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相關內容說明的通知》。該通知表示,《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27、28、29條規定中有相關內容。
第28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對於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28條顯示可按下述約定履行: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餘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或者,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該通知表示,引起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第三條第(二)款第9項『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雖然官網明確表示,但有上海市規土局人士解釋道,預申請出讓須知提到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其實是摘選了土地出讓合同的部分語句,外界不了解實情,反而形成了對『使用期滿土地要回收』的誤解。 (記者孫小靜、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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