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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物價局、財政局聯合發出《通知》,出臺土地閑置費征收標准。天津市嚴格按照國家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對閑置1年以上的必須收取閑置費,閑置2年以上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
《通知》提出,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土地閑置費,收費標准按照所在區域土地級別基准地價的2%計收。基准地價未覆蓋區域的土地閑置費繳費標准,按所在區縣最低級別基准地價計算確定。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後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用地單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市和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征收中心城區和本區縣的土地閑置費。
《通知》還提出,土地閑置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並應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物價、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天津的土地閑置費征收標准從今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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