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依據強制售賣條例規定,舊物業的『多數份數擁有人』可以要求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強制售賣『少數份數擁有人』的業權。客觀來講,此舉措在某種程度上解決因少數業權人不願意出售其單位而難以實施社會發展的困境,促進私人發展商發展舊物業事業。
此類強制售賣有利於社會的發展,但必然會對少數人的財產權構成限制甚至威脅。因此,非公共用途的強制售賣有非常嚴格的條件。主要有:只有當申請強制征收土地的『多數份數擁有人』擁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數中不少於90%的不分割份數時,且需經過窮盡其他辦法並提出合理協商並無法達成協議的最後措施,纔可以為重新發展該地段向土地審裁處提出強制售賣該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的命令。而且,少數份數擁有人可以與多數份數擁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同樣有權在拍賣過程中競投該物業,以保證其權益得到雙重保障。
總之,香港征收立法在確立私權保護前提下,始終在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甚至商業利益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嚴謹細致立法、公開透明程序,特別是其創設的獨立的准司法機構土地審裁處機制,使得當事人對征收制度充滿信心。香港經驗再次表明,完善立法固然是關鍵,但是一項制度真正要執行,還依賴於政府官員恪守法律的素養,加之公民對制度設計本身的信心,立法纔能真正起到化解社會矛盾效果,而長期以來形成的司法信任又再次成為堅實的屏障。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