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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的土地征收程序是香港征收制度的另一個特點。看似繁瑣的程序,旨在通過程序來保護利益受到影響的當事人的知情權,藉此來進一步保障其財產權益。政府在遵循征收程序同時,已將相關政府信息向社會公開披露,社會公眾或組織又可起到有效監督政府權力運作的效果。香港政府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出現的訴訟極為罕見,這說明政府官員在征收中嚴格恪守法律,公開透明的程序有效地化解了土地征收中的社會矛盾。
香港特區立法確立了公正、合理的評估補償原則和標准,以確保土地被政府征收的業主能得到適當補償。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政府若與業主無法達成補償協議,可向土地審裁處提交申請裁決,土地審裁處根據申請人所指明的土地被收回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裁定須支付的補償金。而補償金計算標准也是明確以被收回的土地及其上的任何建築物當日的市場價值作為基准。
第三方裁處『補償金』眾所周知,征收補償是土地征收過程中最易引發糾紛的環節,《收回土地條例》對如何確定土地補償金規定非常詳盡,便於土地審裁處作為評估補償金的獨立第三方在作出評估時有據可循,也有效保證公正、合理補償能夠如期到位。而在立法明確標准規定下,也可有效避免業主的『漫天要價』糾纏行為。
以香港特區近年發生的『黃三協堂土地補償金』案件為例,申請人系因新界一祖堂與政府因收地賠償而引發爭議。黃先生批評政府計算補償時,忽略了收地傷害了原居民的感情,剝奪了原居民可把土地世代相傳的權利,批評政府沒有考慮此因素,申請人認為這等事情需要一個『特別賠償』。但土地裁審處認為,即便這一論點在道德或邏輯上成立,但因無法可依,法庭同樣不予支持。
嚴格限制商用征收商業用途是否允許征收這在各國及地區實踐中有不少爭議。無疑,完全阻卻商業收購私有財產可能對城市規劃與社會向前發展構成一定的障礙,且最終也可能限制其他公民私有財產處置權,這就需要立法再次來平衡兩者關系。基於這一考慮,香港政府制定了《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簡稱強制售賣條例),區分了商業用途征收與政府公益征收,是香港立法規定的非公共用途『征收』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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