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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活躍,租房、售房糾紛也日趨增多。近日,嶗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此案提醒人們:『買賣不破租賃』,租售行為要依法、要重合同。
此案中,原告王某與被告辛某於2007年11月1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承租原告位於嶗山區某花園房屋一套,租賃期限2007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租金每年5000元,其中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前確需收回房屋的,原告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被告。合同簽訂後,原告將房屋出租給被告,被告按合同交付租金,並對承租房屋廚房、廁所進行裝修。2009年9月7日原告將房屋出賣他人,事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未予同意,雙方發生爭執。庭審中,原告提交書面通知書2份、快遞收據一份及起訴書一份,欲證明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以及原告未按期將房屋交付購買人,購買人起訴要求原告支付違約金36500元的事實。
被告則辯駁認為:沒有收到原告書面通知。原告只交訴狀,沒有法律文書,不能確認損失情況,即使發生損失也於被告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將出租房屋出賣,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在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原告無權以出賣房屋為由解除合同。庭審中原告只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快遞收據,但無證據證明被告簽收通知書,單憑快遞收據不能證明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的事實。故原告請求解除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36500元,缺乏證據,應予駁回。法院遂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3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戴謙葉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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