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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錯發房產賣契致使自己無法再取得合法宅基地,王某將某縣房產交易中心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二中院終審駁回第三人盛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確認原縣房地產交易事務所作出的《房地產契》無效的判決。
據介紹,王某是某縣一村民,盛某是一名城鎮居民。1999年9月,原某縣房地產交易事務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購買房屋登記表》、《協議書》、《村民建房申請審批表》、《申請出賣房屋登記表》及《農村買賣房屋審核表》,其中《協議書》中表述王某將其房產4間賣與盛某,盛某一次付給王某3萬元房款;《農村買賣房屋審核表》中『村委會意見』一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經研究雙方符合買賣房屋條件,同意交易』的意見,『鄉政府意見』一欄由鎮人民政府簽署『同意買房肆間』的意見。縣房地產交易事務所根據上述材料,於1999年9月16日填發《房產賣契》。
2010年1月8日,王某起訴到一審法院稱,其因家庭生活困難,無奈於1999年8月27日將村裡唯一住宅四間房賣給盛某。房屋出售後,自己一直無正式居所,只能在親朋好友家借住。得知我國法律規定,農民無權向具有城鎮戶口的城市居民出售自己的住房以及宅基地。其便與盛協商,要求返還房屋,協商未成,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房產賣契。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第三人盛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縣房地產交易事務所在為王某與盛某填發《房產賣契》時,盛某為城鎮居民,其購買的房屋系王某位於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故《房產賣契》的填發違反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盛某所提上訴理由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據此,作出上述判決。(記者劉可 通訊員裴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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