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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6日從財政部獲悉,作為中央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三部門已於日前聯合發文,進一步明確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問題,允許土地出讓淨收益等多渠道資金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三部門在通知中明確,為切實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從2010年起,各地在確保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將現行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不低於10%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包括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貸款貼息,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發放租賃補貼。
同時,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後,作為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從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統籌用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三部門要求,有關地區要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盡快分配下達到市、縣或師、團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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