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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子,房屋的使用年限卻比評估報告少了十年,廈門的張先生擔心房貸要出麻煩,房產證放在房管局都不敢領。他現在很擔心,這房屋的使用年限少了,如果房貸辦不下來,損失該誰負責?
張先生上個月通過中介,在廈門買了一套劃撥房,張先生查驗了房屋的產權證,上面沒有寫明使用的年限。在中介對房屋的評估報告中,表示該房屋的使用年限為1993年—2063年。
看到這份評估報告,張先生也就放心了。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張先生以30餘萬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房子,並和房東去辦理了過戶的手續。可是,當房產證辦下來時,房產證上的使用年限變成了1983年—2053年。
使用年限相差十年,張先生擔心,如果房貸辦理不下來,那麼自己將承擔多大的損失啊。
張先生怕得連已經辦下來的房產證都不敢去領了,到現在還留在房管局。他向早報法律顧問團諮詢,自己現在該如何處理。
楊偉良:新房產證上的使用年限相差10年的問題,張先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擇一選用:
(1)向發證機關提出異議,申請重新評估,看發證機關是否存在錯誤,對於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發證機關的上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如果中介機構和房東存在欺詐,張先生可以要求和房東撤銷房產買賣合同;如果張先生不願意撤銷房產買賣合同,也可以要求房東或者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張先生必須提供中介機構或者房東存在欺詐的證據,否則,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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