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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水原因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涉及的案例——業主家進水,以致裝潢設施受損,其原因不是由房屋質量造成的。這裡主要探討的是:業主、相鄰關系以及物業公司在這一案例中引發的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這樣由誰擔責的答案不外乎有以下三個因素
1.業主自己當初裝修不當;
2.樓上業主裝修或使用不當;
3.物業公司服務管理不善。
狂風暴雨來臨
那是一個臺風肆虐的夜晚。整個小區、每幢樓宇都在接受著瓢潑大雨給予地無情衝刷和考驗。
凌晨一點左右,已經入睡的501室業主陸先生忽然被天花板上掉下的滴水驚醒,他連忙查看房屋,發現天花板、牆面已有大量水漬,且還在不斷加劇和蔓延。從現場分析來看,水源應該是從樓上601室流下來的。陸先生正好有樓上業主陳女士的手機,就立馬打了過去。還好電話通了,但陳女士告訴陸先生,她不在家,她的家也不可能進水,因為她出門時都已檢查過窗門房門,沒有必要回家再查看房屋,隨即掛斷了電話。
此刻,纔一會兒功夫,陸先生家的客廳也出現了滲水,這讓他感覺事態遠比想象的更為嚴重。見陳女士推脫,他連忙打電話給物業。物業維修人員在第一時間及時趕到。經分析,滲水確是因樓上601室所致,而現在601室家中無人,物業雖有應急預案,但在相關人員還沒到場並確定方案的情況下,不能貿然進入601室。物業開始給陳女士打電話,但陳女士還是不相信家中會漏水,要等天亮纔回來。情況緊急,陸先生只能撥打110。民警趕來來了,再次打電話給陳女士,要求其立即回家。
這時,陸先生的家已經水溢四處,家裡所有能用來盛水的器具都用起來了,但是,依然趕不上水勢蔓延的速度。周圍鄰居也趕來幫忙,拿來器具投入人水大戰。同時鄰居也打電話給陳女士,述說這裡的情況。陳女士終於認識到了事態關系自己。答應馬上回家。
幾種原因分析
一場水浸房屋,把陸先生家的裝修搞得面目全非,也把陳女士的家搞得傷痕累累。
征得陳女士同意後,物業把封閉的落水管打開,從水管的雨水斗裡發現裡面有大塊的木頭和其他雜物,可以斷定,這是陳女士當初在裝修房屋時,施工隊『坼爛污』留下的。
由此得出的結論是
事發當天突發特大雨水,遠遠超出了正常水量;
水管的雨水斗裡有異物導致無法排解如此特大的流水量,而封閉的雨水斗更造成排水困難。
地漏又被封堵,致使從水管的雨水斗處外溢的水無法正常排水。
各自辯解理由
責任該由誰來承擔呢?
陸先生是無辜受害者,要求賠償理所當然。
陳女士也認為自己是受害者。開發商交付房屋時該陽臺就已經封閉了,因此屬於內陽臺性質,自己用櫥櫃封閉水管、雨水斗和地漏,也是根據內陽臺的性質理所當然封閉的,並無不妥,且物業也沒有提示不應該封閉落水管和地漏,自己沒有過錯。
要讓物業公司承擔責任,那就更是叫屈了。他們是中途接手這個小區的,整個小區當初就是全部封閉的內陽臺,不少業主已經將水管、雨水斗及地漏都封閉了。物業再發整改通知已是不現實;陸先生家裝潢受損完全是樓上陳女士家漏水所致,而漏水不又是她自己裝修不當所致;再說,物業在她家裝修時不可能派人日夜守候當監工,更無法知道水管的雨水斗處會有異物,而幾年下來正常的雨水是不會造成水管、雨水斗堵塞的,而出事那天偏偏是幾十年不遇的特大雨水。物業平時已經疏通了公共管道,事發當天也及時趕到了現場進行了處置,事後也為陸先生額外做了清掃等工作,因此物業只要盡職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起訴
些後物業協調了陸先生和陳女士處理後續事宜。陸先生很明確,要求物業和陳女士賠償他的全部了裝修損失。幾次協調未果後,陸先生將陳女士列為第一被告,物業列為第二被告,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者共同賠償其裝修損失、誤工損失等18000餘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圍繞責任的認定展開。為此,法院委托上海市有關質檢部門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部門上門查看、調取了有關資料,得出的結論為:601室陽臺水管進入了垃圾雜物,影響了排水通暢,恰逢當天暴雨,以致來不及下泄的雨水從水管的雨水斗中泛出;且當初601室業主在裝修時,將該雨水斗和地漏全部封閉在自己自制的櫥櫃內,以致不能及時發現雨水從雨水斗泛出,水也無法盡快從地漏排出;而物業在管理小區過程中也有一定的疏漏。
至於修復費用,經過再次鑒定結論費用為6068元。
據此法院判決結果為:601室的陳女士承擔本次進水事件的70%責任,承擔的費用為4247元;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費用為1971元。鑒定費用也按此比例各自承擔。
後續報道
本案到此並未了結。
601室陳女士在賠付了樓下501室的損失後,認為既然法院判了物業有一定的責任,那麼,對自己家的損失也應負有責任。於是,一紙訴狀又將物業告上了法庭。要求物業賠償其裝潢費、誤工費及已經賠付給樓下501室的費用等各項損失共計35360元。法院按照程序也對陳女士家進行了鑒定,結論為修復費用在9385元。法院按照上次的法律文書,判決物業公司對陳女士承擔30%的責任,賠付2815元及其他的鑒定費等相關費用,駁回了其他的訴訟請求。
結束語
一起進水案件,引發多起訴訟,累計耗時跨了二年,各方都已筋疲力盡;同時陸先生為此也與陳女士結下了怨,而陳女士二次訴訟下來賠付和承擔的各項訴訟費用幾近12000元;作為物業公司賠付金額雖然不是很高,但也不得不為本案買了二次單。
筆者接到類似這樣的進水案例已有多起。受損業主或告相鄰業主或告物業公司,那麼物業在這樣的進水案件中究竟是否擔責,擔什麼樣的責?法院在本案自有詮釋法律並運用自有裁量的權利。
那麼,作為業主和物業公司該如何各自避免類似遭受損失,注意安全防范呢?本文如果算是一把鑰匙,但願能開啟閱者的思索和啟迪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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