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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部門獲悉,新修訂的《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管理辦法》從10月起正式施行。規定凡在歷史風貌建築上設置牌匾、霓虹燈、泛光照明等外部設施的,應當符合該建築的保護要求和市國土房管局制定的規范標准,並與該建築外部造型相協調。在歷史風貌建築的外檐牆體和窗戶上不得張貼、設置各類文字、條幅,未經許可不得設置各類標志牌。
該管理辦法規定,歷史風貌建築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當事人應當到市風貌辦辦理申請手續。對擅自設置、移動或者涂抹、改動、損毀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標志的違法行為,對在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違法行為等,本市相關部門將依法進行管理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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