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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個人名義申請限價房後,劉先生又以自己的名義給父母貸款買了套房,結果被以『隱瞞』資產狀況為由,取消了限價房購買資格。劉先生不服告到法院,要求撤銷朝陽區住房保障和改革辦公室(以下稱住保辦)的這份處理決定。昨日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
據介紹,2008年6月,劉先生在京申請了限價房,並如實填寫了申請表。此後不久,其父母在洛陽老家的房子拆遷,得了不到30萬元的補償款。同年8月22日,用父母的錢支付了30餘萬元首付,劉先生貸款40餘萬元,購買了天通苑的一套商品房,登記在他名下。2008年10月25日,劉先生按朝陽區住保辦的要求認購了位於朝陽區北辰的限價商品住房,並簽訂了合同。
去年11月,朝陽區住保辦在對劉先生的購房資格進行復查時發現其名下有房。今年4月30日,住保辦作出了取消劉先生限價房購買資格,劉先生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並責令於15日內辦理退房手續的處罰決定。
在法庭上劉先生認為,在其提交申請後,住保辦有法定義務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通過審核的家庭下發《備案通知單》,但他至今未見到這份通知。由於住保辦未按規定程序執行,造成他不知道何時通過何種方式向什麼部門申報輪候期間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變動情況,對此住保辦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稱他故意『隱瞞』不能成立。此外,劉先生認為,天通苑的商品房歸其母親所有,他與母親達成了《房屋所有權約定協議》,因此他對並非自己實際所有的房屋無需申報。朝陽區住保辦的代理人拿出相關規定表示,劉先生隱瞞了家庭住房和資產變動的真實情況,取消劉先生限價房購買資格的決定,並無不當。此案將擇日宣判。(記者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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