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土房管局近日下發本月起施行的《關於嚴格出售單位新購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單位新購建的住房,應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該《通知》規定了在1999年6月30日前,單位已開工建設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可按屆時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