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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某大盤二期業主近期在論壇上發文,稱其2007年10月買的房子,購房合同書上寫明為202平方米,最後實測房產證面積只有189平方米,前後相差足足13平方米,面積誤差比達6.88%。該業主很氣憤,在論壇上表示:『國家法規規定超出3%就可以要求退房或者超出部分雙倍返還差價,可是開發商在購房協議書卻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把條款改成「多退少補」了!』
買房合同面積和房產證出證面積不符,是一件相當普通的事。但面積誤差比竟接近7%,確實讓人有點難以接受。記者翻閱了房管局的合同示范文本,對於面積差異處理有以下條款:『如果選擇退房,甲方(即開發商)需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如果乙方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話,就分兩種情況。其一,如果實測套內面積比合同約定套內面積大,在3%以內的由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由甲方支付。其二,如果實測套內面積比合同約定套內面積小,在3%以內的房價款及利息由甲方返還乙方,超出部分甲方則需雙倍返還乙方。』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提出,面積誤差達到13平方米,著實有點離譜,而且開發商也有『故意造假』的嫌疑。在樓價高的時候,開發商故意把面積寫大點,好賺取一定的現金流。而事先擬好補充協議,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讓買家『上鉤』。等到事後,開發商只需返還差價給業主即可。相關專業人士表示,在此情況下業主應該確定合同上認定的情況,根據合同約定來理性維權。 (龍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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