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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期間,女方發現男方背著自己早將房產『零價款』過戶給父親,遂起訴父子二人要求判該房產為夫妻共有。日前,北辰區法院審理認定為涉案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無權處分;而男方父親購買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護,一審判決確認男方父子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趙麗和魏強2000年結婚,2003年,魏強購買北辰某小區商品房,2009年3月貸款還清後取得產權,該房一直由魏強父母居住。2009年5月,趙麗與魏強鬧離婚,涉及分割房產時,她發現上述房屋產權已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更到公公老魏名下。
趙麗認為魏強父子嚴重侵犯了自己對房屋的財產所有權,況且自己還曾在2004年提取公積金用於該房裝修,故起訴魏強父子,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該房屋為趙麗與魏強共同財產,確認魏強父子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庭審中,魏強辯稱房子實際出資人是父親,因當年父親平房拆遷後無法貸款,故以魏強名義貸款購買涉訟房屋。老魏對兒子說法表示認可,稱房子是以平房的拆遷款購買,經過趙麗同意後以魏強名義貸款,小兩口也曾同意貸款還清後房屋過戶回老魏名下。
為查證雙方說法,北辰法院調取相關證明:老魏2003年確有3間平房拆遷獲得補償款25萬元,據銀行記錄,魏強購房期間交首付款及一次性償還貸款的時間、金額,均與老魏每一次從銀行支取拆遷款的時間、金額吻合。魏強認為這足可證明是父親取錢給他纔還清購房款,但趙麗卻不同意。同樣,銀行中也有趙麗曾提取公積金款記錄,但魏強也對趙麗『用於裝修』說法不認可。
法院同時查明:2009年4月,魏強與父親老魏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45萬元一次性付款把房屋賣給老魏,然而事實上,二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老魏一分錢都沒有支付。據此,法院認為,訟爭房屋自購房到最初房屋權屬登記均在魏強名下,其為訟爭房原權利人,該房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為共同財產。現魏強未經共有人趙麗同意將房屋出賣,侵害共有人利益;且老魏又沒實際支付對等價款,與魏強是父子關系,並非善意取得,法律不予保護,魏強父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老魏主張曾與魏強夫婦口頭約定,但趙麗不認可,魏強也未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不予認定。雙方如對購房款來源有爭議,系另一法律關系,可另案解決。綜上,一審判決魏強父子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無效;涉案房產系趙麗與魏強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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