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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付款方式引發的千萬元房產糾紛案昨日開庭
買家說給了1500萬元買房子,業主卻說沒收到。昨日,又一起涉及300萬元違約賠償金的豪宅官司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隨著房貸緊縮,近期豪宅訴訟更加惹人關注。
這是一起頗具懸念的案件,購房者周先生通過中介購買孫先生價值1500餘萬元的六套房產,然而在他付款之後卻拿不到房子,因為業主認為那1500萬房款存入的銀行賬戶並非雙方約定的銀行賬戶!更有爭議的是,法院一審判雙方買賣關系有效,卻駁回了買家周先生要求過戶的訴求。
付款方式不當=沒付款?
周先生訴稱:2009年8月31日,他經地產中介介紹,和業主孫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依約將全部購房款1500餘萬元付至約定的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但此後孫某卻違反約定,既不交付房產,也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並多次通知中介及原告自己要悔約。周先生遂將孫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履行合同,交付房產辦理過戶,並支付違約金300萬餘元。
此案在福田區法院一審開庭時,孫某辯稱:周先生只支付過定金5萬元,餘款至今未付。
福田法院一審查明: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簽訂合同後3日內,周先生應支付定金145萬元,並在同年9月3日前將定金之外的1350餘萬元支付至雙方約定的第三方監管賬戶。去年9月2日,周先生轉入1495萬餘元到工商銀行深圳華強支行做資金監管手續,銀行出具了相關證明,中介公司也認可這一說法。孫某卻否認雙方曾約定到該行做資金監管。
福田法院認為,從工商銀行深圳華強支行的說明看,周先生是單方到該行辦理資金監管手續的。在買賣雙方就第三方監管賬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周先生向銀行付款,屬於履行方式不當。該院一審判決雙方的買賣關系有效,但駁回了周先生的訴求。
合同有效卻駁回履行訴求
一審判決後,周先生更加郁悶了:法院既然承認買賣合同有效,卻又駁回要求履行合同的訴求,這樣的判決根本無法執行,讓人費解。周先生向市中院提出上訴。
周先生稱,孫某否認了工商銀行深圳華強支行是雙方約定監管銀行,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有雙方約定的其他監管機構。一審法院片面采納孫某的說法,認定雙方就第三方監管沒有達成一致,既不符合交易習慣,也不符合常理。付款方式作為賣方利益的重要保證,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沒有約定,賣方如何收款?況且合同約定付款時間只有短短3天,如果連付款方式即資金監管銀行都不約定,明顯與事實和常理不符。
孫某的代理人則表示,雙方沒有約定付款的監管機構,周先生就自行將錢存到銀行進行監管,等於沒有付款。昨天,中介公司代理人證實了當時公司的業務員陪同周先生去辦理了銀行監管手續,周先生確實按照合同付清了全部房款。
法官當庭主持了調解,但孫某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權,無法進行調解。法官遂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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