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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住戶私封露臺移改公共煙道,造成排水管排水不及,雨水順著煙道水淹樓下。日前,本市河北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樓上住戶擅改公共煙道負主責,物業公司對侵害公共設施的行為未告知整改負次責,兩方按三七比例賠償樓下住戶損失。
2009年7月22日,本市下起大雨。晚7點左右,家住河北區獅子林大街的石先生發現,大量雨水正順著自家煙道流進室內。他趕忙打電話給小區物業,要求解決跑水問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趕到檢查,發現漏水是因為七樓露臺被住戶張某自行封裝,移動了原有的公共煙道,造成排水管排水不及,多餘雨水順著公共煙道流到石先生家造成的。物業公司人員先將露臺排水管進行疏通,後將公共煙道口堵上,這纔解決了跑水問題。此時已將近晚上11點,跑水造成石先生家中積水,物品被泡。
石先生覺得,家中無故被淹與七樓住戶張某擅改公共煙道有關;另外,物業管理不善,平日沒有認真檢查公共設施,對業主沒有進行提醒、告知,對此也有責任。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和張某共同賠償財產損失3.1萬元。
對此,被告物業公司認為,公司員工當晚冒雨解決了石先生家的跑水問題,還幫助石先生掃水,已盡到物業管理責任。露臺被張某私自移改後,應由其自己負責,物業公司不再負責管理、維修。另外,物業公司曾給張某下達整改通知,故不同意石先生的訴訟請求。被告張某則稱,公共煙道和排水管的維修應由物業公司負責。另外,他並不知道物業公司有要求其整改的事。不同意石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河北區價格認定中心對石先生被泡物品的金額進行鑒定,結論為價值3200餘元。河北區法院認為,張某自行遷移改動共用煙道,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企業應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對侵害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行為應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其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履行上述義務,故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石先生經濟損失的70%,即2240元;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30%,即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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