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產稅
房產稅,又稱房屋稅,是國家以房產作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對房產征稅的目的是運用稅收杠杆,加強對房產的管理,提高房產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國家房產政策的調整,合理調節房產所有人和經營人的收入。
房產稅的起源
房產稅是為中外各國政府廣為開征的古老的稅種。歐洲中世紀時,房產稅就成為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戶稅』、『灶稅』、『煙囪稅』等,這類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志作為確定負擔的標准。中國古籍《周禮》上所稱『廛布』即為最初的房產稅。至唐代的間架稅、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均屬房產稅性質。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年)將房產稅列為開征的14個稅種之一。1951年8月政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與地產稅合並為房地產稅。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並入工商稅,保留稅種只對房管部門、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國家決定恢復征收房地產稅,將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國內單位和個人。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後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特點
1、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征稅對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圍限於城鎮的經營性房屋;
3、區別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規定征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按房產計稅餘值征收,對於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稅。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於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價也不同於租金。因此,不應將其確定為出租行為從租計征,而應按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明確規定,產權出典的房產,由承典人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稅率為1.2%。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