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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家目前還沒有嚴格界定酒店式公寓與普通住宅的區別,但在規劃設計中,酒店式公寓與普通住宅有著很大的不同。其中與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是由於結構和使用功能不同,公寓的公攤面積要遠遠高於普通住宅的公攤面積,更重要的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為70年,綜合用地為50年。而在貴賓首府的土地使用證上記者看到,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也就是說,業主購買貴賓首府的房子在土地使用年限上要比普通住宅少20年。
貴賓首府是高密市第一家酒店式公寓,作為普通消費者確實很難了解酒店式公寓與住宅在公攤面積、土地年限等方面的區別。如果在合同中不加以注明,很容易誤導購房者認定自己購買的房屋就是一般住宅。邱寶昌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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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個合同裡面有很不明確的地方,應該寫上這個是住宅,還是酒店式公寓,它不填寫實際上就隱藏著、隱瞞了重大事實。我認為這是一個合同上的一個缺陷,這實際上涉嫌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解說:
不僅如此,在貴賓首府的售房合同上還存在著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在面積約定時只填寫了建築面積,卻沒有填寫公攤面積和套內面積。
記者:
為什麼不把這個東西當時寫到合同上,或者明確交代給業主呢?
李偉:
我個人理解,他們沒有問我,我只賣的是建築面積,業主沒有強烈要求注明公攤面積和公攤系數,我也不必要加上。
解說: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像這樣不寫明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的是明顯的違規行為。
正是因為貴賓首府的開發商與業主簽定的合同中存在諸多問題,纔導致眾多業主不了解自己購買的房屋真實的用途和面積。
其實,對於貴賓首府的購房者來說,即便他們不了解相關規定,按理說應該會有職能部門為他們把關。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承擔商品房銷售管理責任的是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那麼高密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又是如何履行監管的職能呢?
記者:
那作為商品房的主管部門,對於簽署這樣的合同,你們要不要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
潘守亭山東省高密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黨支部書記:
這個情況我不很清楚。
記者:
在不在你監管范疇之內?
潘守亭:
應該是合同的發放,應該我們是有的,但是監管我們是不管的。
記者:
他怎麼賣都可以?
潘守亭:
怎麼賣都可以,我認為應該是這樣。
解說:
在貴賓首府銷售合同上,記者看到最後一條就是合同要送高密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這也是合同接受職能部門審查的一個過程。
邱寶昌:
不動產的買賣預售合同是要備案制,職能部門是要備案的。那麼備案的時候,他就看你是不是符合相關的規定。那像這個合同必要條款當中有建築面積,後面還有套內建築面積,分攤面積都空下來,這也是應該填而沒有填的。那作為職能部門在備案審查的時候,你應該要對這種不符合備案形式、備案要求的合同,應該要求它重新備案、讓它如實填寫相關數據以後再進行備案,而我們的職能部門沒有認真履行這種監管職能。
解說:
不僅如此,高密市房地產開發辦公室在給貴賓首府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也沒有按照規定要求操作。
在貴賓首府的預售許可證上,記者看到,房屋用途、性質上沒有明確標明是酒店式公寓,而是寫著營業和居住。
記者:
那你們發放這個依據是什麼?
潘守亭:
我忘了這個事了,我看一下可以嗎,營業、居住。
解說:
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依據是建設項目的立項、規劃、土地使用權等批准文件。也就是說,預售許可證應與立項、規劃、土地相一致。記者查閱了貴賓首府的立項文件,上面明確標明貴賓首府就是酒店式公寓,而且據高密市規劃局負責人介紹,該項目規劃也是酒店式公寓。但高密市房地產開發辦公室卻沒有依據此文件發放預售許可證,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購房者造成更大的誤解。
邱寶昌:
實際上這和規劃,和土地使用是不一致的,違反了建設部《關於預售許可管理辦法》當中預售證發放的有關規定。那現在為什麼會出現營業和居住和以前的酒店式公寓與混合式住宅不一致,這一點我認為只有相關的職能部門,他們纔能解釋清楚。
記者:
為什麼會跟規劃不同?
潘守亭:
這個可以看看,看看是什麼原因,肯定它這是有原因的,我認為肯定是有原因的。
記者:
你認為什麼原因呢?
潘守亭:
什麼原因我不是很清楚。
記者:
但是也正是這樣的一個預售許可證,就會給業主們造成一種誤導,你覺得這個責任在誰呢?
潘守亭:
這個我不是很清楚。
演播室主持人敬一丹:
面對著購房者房地產商雲山霧罩,職能監督似有實無,而蒙在鼓裡的張維們相信合同,相信政府職能部門發出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相信自己買的就是住宅。而現在呢,他們不僅要承受過高的公攤系數,還要繳納商用標准的水電費和物業費,房地產商缺乏誠信,職能部門監管不力,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該由誰來買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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