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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旅順北海鄉農民李某把自家的四間瓦房以15500元的價格賣給了城裡人田某,但雙方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14年後,當年的四間瓦房面臨拆遷,動遷補償款達到了30萬元上下。巧的是,此時李某意外得知,法律是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村房的。今年2月,李某一紙訴狀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當年的賣房文書無效,最終竟真的把房子要了回來。
旅順口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用地建住宅。4月8日,旅順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李某與田某簽訂的《房屋買賣文書》無效,田某將涉案瓦房四間返還給李某,同時,李某向田某返還購房款。目前,田某已提起上訴。(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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