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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紅和小趙在婚姻介紹所相識3個月後結婚,婚後半年卻對簿公堂,在離婚訴訟中就房產所有權發生爭執。日前,本市河西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妻子小紅要求將房產變更在雙方名下的訴請不予支持。
小趙和小紅均為河西區某婚姻介紹所登記會員。2009年2月,兩人在該婚姻介紹所相識,一見傾心,3個月後步入婚姻殿堂。半年後,雙方因離婚訴訟對簿公堂,就房產所有權發生爭執。
原告妻子小紅稱,房子是在他們登記結婚半個月後買的,其母親給了小趙28萬元,小趙家則出了21萬元,但當時並未留下字據。此外,貸款的20萬元也是雙方婚後共同償還的。故訴請法院,將房屋產權由小趙一人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
丈夫小趙則對小紅的說法給予全盤否定。小趙稱,這套房子是他父母全部出資購買的,與小紅結婚時雙方父母並不知情,他們是各自偷取戶口簿辦理的結婚登記。直到半年後父母纔得知他們登記結婚了,而小紅的父母快一年纔得知。當時,他的父母曾讓他做財產公證,證明這房子是他個人所有,但小紅不同意,由於馬上要舉行婚禮,自己也就沒再堅持做財產公證。現小紅起訴離婚要求分房產是沒有道理的,房子是父母給他個人買的,所有權也屬他個人。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而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本案被告小趙提供了確鑿的證據證明房屋是其父母出資、還貸的事實。而小紅沒有充分有力的證據加以證明其父母出資,其主張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卻沒能提供房屋是共同出資、共同還貸的證據。從已有證據來看,房屋出資款也不能認定是小趙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故對於小紅提出房產登記從小趙名下變更為雙方名下的訴請,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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