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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房產被前妻偷售訴請買家返還房產被駁回
離婚後,前妻吳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出賣丈夫所有的房屋,丈夫徐某認為吳某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一紙訴狀將吳某、買房人朱某、趙某和楊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決4被告所實施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返還訴爭房產。近日,天津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者朱某善意取得房產,不返還房屋。
房被偷賣訴請討回
原告徐某與被告吳某婚後分得本市塘沽區一套住房,其中正房三間、偏房兩間、廚房一間,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丈夫徐某名下。1998年2人離婚,經法院調解,訴爭房中的偏房兩間歸吳某所有,其餘歸徐某所有。調解協議生效直至2003年,原告徐某與被告吳某一直沒有履行相應手續,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為徐某,實際使用人為吳某。
2003年9月,在不知原告徐某與被告吳某已經離婚、無權處分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被告吳某在徐某不在場的情況下,與買房者朱某到房產局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並履行,將訴爭房屋(正房三間、偏房兩間、廚房一間)以4.7萬元的價格賣給朱某。2003年11月,朱某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證。
此後,2007年11月15日,朱某將訴爭房的偏房兩間賣給趙某,2008年7月,朱某將訴爭房的正房一間賣給被告楊某。
後原告徐某纔發現房子被賣,故上訴至法院,主張2003年冒用其名義與被告朱某簽訂的買賣訴爭房屋合同無效,並要求現任房主返還房屋。
善意取得不予返還
一審本市塘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吳某未經原告徐某同意,將房屋賣給被告朱某,屬於無權代理,故對其主張買賣訴爭房屋合同無效的請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吳某與朱某之間房屋買賣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的不動產善意取得的3個條件:首先,被告朱某並不知道吳某與徐某已經離婚並無權處分該房屋;第二,被告朱某買賣房屋經過房管局依法核准,確定朱某為房屋所有權人並核發房屋的所有權證;第三,被告朱某買賣該房屋價格合理,依法納稅。且訴爭房屋以實際交付、使用多年。該房屋買賣協議雖然無效,被告朱某不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
過後被告朱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售給被告趙某等,是基於對訴爭房的合法買賣及善意取得的前提下實施的,故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據此,判決被告吳某與被告朱某簽訂的訴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朱某、趙某、楊某不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後,原告不服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日前,天津市二中院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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