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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還沒搞清買的是哪套房
講起自己的購房經歷,孫小姐既氣憤又後悔。據家住羅湖區的孫小姐介紹,由於急需資金,孫小姐將自家一套60多平方米房產賣掉,並希望通過中介公司在同一小區購買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產。
今年7月初,孫小姐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該小區9棟19樓的一套面積約39平方米的房產,業主要價54萬,孫小姐認為價格較高,因此當時沒有購買。十多天後,當初帶領孫小姐看房的中介公司業務員致電孫小姐,稱他已經與業主協商過,業主同意將該房產價格降至51萬。孫小姐聽後認為價格比較合適,隨即前往中介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在中介公司內,孫小姐見到前來與她簽訂合同的兩名房主,出於對中介公司的信任,在業務員填寫好購房合同後,孫小姐看也沒看就直接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並且按了手印。
幾天後,當孫小姐帶妹妹去自己購買的房子參觀時,讓孫小姐意外的是,該房房主表示自己根本未曾與其簽訂過購房合同。孫小姐聽後馬上回家查看購房合同,此時纔發現,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中顯示,她購買的竟然是該小區10棟20樓的一套面積約36平方米的房產,與之前其所要購買的房產相差近3平方米。此時,孫小姐十分氣憤,馬上趕回中介公司質問此事,但讓孫小姐更加氣憤的是,負責為孫小姐辦理購房合同的業務員竟然反問孫小姐:『51萬你能買到那套房嗎?』
『我當初看房時,房主也是一名年輕女孩,我當時只顧著看房子了,連那女孩長什麼樣我都沒記住,我就以為和我簽合同的就是那名女孩。我在這個小區居住時間較長,此前也通過中介公司買賣過房產,因此我和附近幾家中介公司的員工很熟,那個業務員我請他吃過好幾次飯呢,沒想到他會用這種方式騙取中介費。『孫小姐氣憤地對記者說。隨後,孫小姐提出解除購房合同,但賣主卻拒絕了孫小姐的要求,要求孫小姐按照規定賠付數萬元的違約金。
『所幸現在房價還沒下跌,否則別人還以為是我因為房價下跌而毀約呢,那我真是有理也說不清了。』目前,孫小姐已經聘請了律師,並將此事反映到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和深圳市房地產協會,但至今還沒有結果。
近日,記者也采訪了該中介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但該負責人否定了孫小姐的說法,並表示孫小姐是覺得房子買賠了所以打算毀約。
看的是301房結果買了302房
無獨有偶,購買龍崗某樓盤的谷先生也遇到了此類問題。但谷先生卻要比孫小姐幸運得多。
據谷先生介紹,一年多前,他打算在龍崗購買一套新房,在售樓小姐帶他看完房屋後,他就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了該小區302號房屋。半年後,新房到了收房的日子,谷先生拿著鑰匙興衝衝地來到新房,但讓他郁悶的是,新房的鑰匙怎麼也打不開門。隨後,谷先生找到了售樓中心,售樓小姐趕到谷先生家門前一看,笑著對谷先生說:『你不是302房屋的房主嘛,怎麼用鑰匙開301的房門呀?』此時,谷先生抬頭一看門牌上確實寫的是301號房,但當初售樓小姐帶谷先生看的就是這套房呀。
最終,谷先生纔了解到,原來當時其所購買的房子還未竣工,樓內的房屋還沒安裝門牌號,而售樓小姐帶谷先生看錯了房。此時,谷先生壓住心中的怒火,心懷忐忑地打開了302號房門,讓他慶幸的是,302號房屋與301號房屋的戶型、面積、朝向等完全相同。『我打開房門的一剎那心裡特別緊張,我就是工薪階層,買一套房也不容易,真要是我買的這套房和我當初看的房差別很大,那我真是不能接受。我是低谷的時候買的房,現在房價漲這麼快,即使開發商願意給我退房,我也不願意呀。一想起這事,我就後怕。』講起自己的買房經歷,谷先生唏噓不已。
不看房就簽訂合同引糾紛
近日,要購買福田區某酒店式公寓的孟先生沒有實地看房,僅聽中介工作人員介紹就與賣家簽訂了購房協議,當時協議上寫明孟先生購買的是該公寓28樓東南朝向的一套一房一廳的住房。但在簽完合同後,孟先生到自己購買的房子一看卻傻了眼,原來其所購買的房屋被公寓樓外的一面牆遮擋了一半多的視線。『這棟公寓大部分都是一房一廳、戶型相同的房屋,我此前也看過該房屋的戶型,當時想著只要樓層高就好,而且中介公司承諾說房子肯定沒有任何問題,所以我沒看房就簽了協議,沒想到購買的卻是靠邊的一套被遮擋的住房。』孟先生對此十分郁悶。
事後,孟先生多次找到中介公司協商,要求解除與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但中介公司卻表示他們對此也是愛莫能助。目前,眼看房價越漲越高,因害怕房價下降,業主也表示可以把自己擁有的另外一套位於13樓的相同戶型、沒有遮擋的房產賣給孟先生,但前提是孟先生還要按照原價購買。
『13樓和28樓的房子價格能一樣嗎?可我也沒有辦法,如果要解除購房合同那我就算違約,要支付高昂的違約金,我寧可樓層低點也不想購買有遮擋的房屋呀。』最終,無奈的孟先生與賣主重新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心懷不爽地購買了13樓的住房。
律師提醒:
買房一定要睜大雙眼
就以上三位市民的買房遭遇,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楊立志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購房者購買房屋時,對房屋的權屬狀況、質量、位置、朝向等均有知情權,房屋出賣人以及房屋中介均有義務向購房者明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房屋的具體情況。任何故意隱瞞房屋權屬狀況、質量狀況以及房屋位置、朝向的行為都違背了合同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欺詐,購房者有權撤銷合同、退還房屋並有權要求房屋出賣人返還所收取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
就孫小姐的情況而言,孫小姐在購買房屋時有權知曉房屋的權屬狀況以及與其交易的合同相對人是誰,如果其有證據證明中介公司故意隱瞞了合同相對人,且有證據證明中介公司與房屋出賣人互相串通,誘使孫小姐簽訂購房合同,則中介公司與房屋出賣人構成欺詐,孫小姐有權請求司法機關撤銷買賣合同、收回購房款。但如果孫小姐僅有證據證明中介公司故意隱瞞合同相對人,卻無法證明房屋出賣人與中介公司有串通行為,則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孫小姐不能撤銷合同,只可以就其損失要求中介公司予以賠償。當然,如果孫小姐無上述證據,或者中介公司、房屋出賣人並未故意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孫小姐僅僅因為粗心大意而未仔細審查合同,則過錯在孫小姐本人,孫小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對於谷先生而言,如果有證據證明開發商向其介紹、展示的房屋與其所購買的房屋不一致,且開發商在介紹、展示房屋時未向其明確說明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則開發商構成欺詐,谷先生有權請求司法機關撤銷購房合同。
而從孟先生的情況來看,房屋的視野狀況並非房屋的權屬、質量問題,僅僅只是孟先生是否購買該套房屋的一項參考因素,如果該項內容未在購房合同中寫明,或者雙方在購房洽談過程中,中介方、房屋出賣人未向孟先生承諾房屋視野開闊,則中介方、房屋出賣人並無過錯,孟先生因自身原因不去查看房屋現場狀況,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其無權要求解除、撤銷合同,也無權要求中介方、房屋出賣人賠償損失。
楊律師表示,目前各類房產糾紛較多,為此他提醒市民在購房時一定要擦亮雙眼,不要輕信售樓人員和中介業務員的口頭宣傳,因為這些口頭宣傳的內容只要沒有寫進合同條款,一旦無法實現,購房人無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同時,還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一旦購房中出現問題,產生糾紛,購房人也會處於比較有利的位置。而當買房過程遇到糾紛時,市民首先應將與房屋有關的合同、票據及其他相關資料收集起來,仔細研究手中的材料,分析利與弊,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和想要達到的目的。如果購房人不能分析出現有的材料對自己解決糾紛是否有利,不妨諮詢律師,畢竟每個購房個案都是不同的,購房人應結合具體情況,采用切實可行的維權方法,處理好購房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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